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(张银行)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
- 2026-09-30
项目名称: 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(张银行)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
招标公司: 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
项目地区:西藏 拉萨
信息内容
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
违法事实
行政处罚依据及
处理结果
拉萨市城关区灿恒商行 (张银行)
当事人销售的 2 瓶国窖 1573 ( 52%vol 、 500ml/ 瓶) ,执法人员 现场查获的 2 瓶第八代五粮液( 52%vol 、 500ml/ 瓶),经 检定,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, 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、购进票据等证明上述白酒合法来源的材料,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。
涉案国窖 1573 销售单价 920 元 / 瓶, 2 瓶货值 1840 元;现场查获第八代五粮液标价 950 元 / 瓶, 2 瓶货值 1900 元;涉案 4 瓶白酒合计货值金额 3740 元。你对外销售 2 瓶国窖 1573 ,销售所得 1840 元,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将该笔销售款项全额退还给举报人。店内扣押的 2 瓶第八代五粮液尚未对外销售,无对应违法所得。本案违法经营额合计 3740 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鉴于你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,本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、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1.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给予警告; 2.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,共计 4 瓶(具体明细详见《扣
押财物清单》); 3. 处罚款人民币 5610 元,上缴国库。 当事人若不服,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